宁夏实行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
7月26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宁夏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提出2023年至2025年,宁夏创新建立危险废物分级分类评价体系,全面实施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管控,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方案》明确,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划分为极高风险企业(Ⅰ级)、高风险企业(Ⅱ级)、中等风险企业(Ⅲ级)和低风险企业(Ⅳ级)共四个等级,对不同环境风险级别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其中,对Ⅰ级、Ⅱ级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每年开展督查不少于2次,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对极高风险Ⅰ级单位每年开展督查不少于4次、对Ⅱ级单位每年开展督查不少于2次;对Ⅲ级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和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每年开展督查不少于1次。督查的重点包括危险废物贮存库配套建设气体净化设施情况、排污许可证监测方案执行情况,企业编制危险废物专项应急预案情况和每年开展培训演练情况等。对于Ⅳ级单位,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范围。
《方案》强调,强化危险废物重点风险单位清单动态管理。根据《方案》,已纳入危险废物分级分类管理范围的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注销登记的;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予以取缔的;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2个月的,可退出差异化管理范围。退出企业必须保障现场危险废物全部规范处置结束。
自治区级开发区按入驻危险废物高风险及以上企业数量划分为危险废物管理高风险开发区和危险废物管理一般风险开发区,入驻Ⅰ级和Ⅱ级企业总数≥10家为危险废物管理高风险开发区;其他情形为危险废物管理一般风险开发区。危险废物管理高风险开发区应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保证危险废物妥善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严格审批新建、扩建产生、利用或处置涉及危险废物的项目。(记者 李锦)